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複 代理人 黃立傑
被 告 范揚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係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之過失,致與原
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碰撞,並提出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現場圖暨現場照片影本為證。
二、本院依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檢送之交通事故資料及原
告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現場圖、現場照片,認本件被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之車道與訴外人
陳秉謙 駕駛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
之車道路寬雖相同,然訴外人陳秉謙駕駛原告所承保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之車道中間搭有市場遮雨棚,
依道路現況,應認為係少線道,故應讓行駛多線道之被告先
行;況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通過路
口,而訴外人陳秉謙駕駛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行駛之車道中間搭有市場遮雨棚,被告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路口時,視線無從看見其
右方車道來車,而訴外人陳秉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行駛至路口時,明知其車道中間搭有市場遮雨棚,
視線亦無從看見左方車道來車,然行駛至路口時乃未確認左
方有無來車,即貿然往前行駛,致碰撞已通過路口由被告騎
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應認本件交通故之
發生係訴外人陳秉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
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所致,被告則無過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給付新臺幣47,7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