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羅永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仟玖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