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簡字第十九號(八十七年偵字第七○三八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八日犯妨害風化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雄簡字七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所定緩刑撤銷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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