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奇兵電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四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廣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古亭│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伍仟壹佰肆拾伍元│BW六九三五七0││││司薛凌│支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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