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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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零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