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保險字第三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被告Mexican
設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MexicanLineLImited之法定代理權人。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MexicanLineLImited之法定代理權人,本院認被告MexicanLineLImited欠缺法定代理權而可以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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