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三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清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捌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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