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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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四五七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解樹德 被告國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林秀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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