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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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聲請人 張特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及最後持票人為何人?)
二、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票據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惟此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受款人或受款人背書轉讓而持有票據者而言。)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