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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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惇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232號、第1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㈠被告張惇婷於民國106年4月3日17時39分許,無駕駛執照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與大觀街口,本應注意與左右車輛保持適當距離,而依當時情況天氣晴、光線良好,竟疏未注意於此,致其所駕車輛自後方超越前方告訴人 趙慧蘭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際,被告張惇婷所駕車輛之右側邊後照鏡擦撞告訴人趙慧蘭所騎乘之機車,致告訴人趙慧蘭跌倒受有頭部外傷及四肢多處挫傷之傷害(起訴書原載為頭部外傷及四肢挫傷)。被告張惇婷明知其右側後照鏡擦撞到其他車輛,可能肇事使他人受有傷害後,竟仍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在現場救護或等待員警到場處理,隨即離開現場(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㈡被告張惇婷於10
6年3月21日11時04分許,無駕駛執照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區○○路往三峽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本應注意不得逆向行駛,竟疏未於此,致其所駕車輛跨越分向線,違規行駛在告訴人 李正泉 所騎乘之往山佳方向之機車車道上,致撞擊告訴人李正泉,造成其受有右膝部內側副韌帶扭傷、右胸部挫傷、右肩、左肩、左手、右大腿挫傷、右臉挫傷等傷害(起訴書原僅載右膝部內側副韌帶扭傷、右胸部挫傷)。因而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嫌(2罪)等語(起訴書漏未論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應予補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惇婷所涉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2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趙慧蘭、李正泉業於107年8月7日達成和解,告訴人
2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