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交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交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八年度交聲字第二三六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稽違字第00-000000號、第六五四六四三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關於異議人乙○○「無照駕駛」部分撤銷。
原處分撤銷部分,乙○○不罰。
其餘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一時許,由駕駛人 黃喬松 駕駛,搭載異議人自宜蘭往台北縣方向行駛,途經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與興峰路口時,因遭不知名之人駕車自後追撞,致撞擊路旁山壁,致使異議人頭部受傷,詎到場處理之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執勤警員竟以異議人「酒醉駕車」、「無照駕駛、未帶行照」為由,開立罰單,復經台北區監理所以北監稽違字第00-000000號裁決書以「酒精濃度過高」處異議人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及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二仟元;另第00-000000號裁決書以「無照駕駛、未帶行照」處罰鍰一萬二仟六佰元,異議人對該裁決不服,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者。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者。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者。患病影響安全駕駛者。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查證人即到場處理之警員甲○○、丙○○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當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的車子在台北縣新店市○○路與雙峰路口,因撞山肇事,經通報後前往處理,異議人當時承認係渠自己駕駛,因此對於異議人做酒精測試,此節亦紀錄於工作日誌上,因現場係山路,並沒有看到第三人在場,而被告因喝酒爛醉,嗣於酒精測試後,並拒絕於其上簽名等語明確,按證人係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與異議人彼此間並無仇隙、好惡,則其證言應堪採信,況苟如異議人所稱確實另有他人駕駛,則於該車輛撞山故障後,且異議人頭部受傷,何以留下受傷之異議人獨自一人,而未併同留下處理車禍事宜,此與常理不合,再經本院諭令異議人攜同所稱駕駛者之「黃喬松」到庭,其亦稱:該人因離職太久,無法找到云云,則尚無具體事證足以佐證異議人所辯係另有他人駕駛該車,其非酒後駕車,故其此部分辯解,尚無可採。而異議人於前開時地,經作酒精測試結果,其測試值為零點七四等情,業據異議人乙○○ 陳明 在卷,且有台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援引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裁處聲明異議人乙○○有關酒醉駕車部分,裁罰吊扣駕照六月及罰鍰一萬二千元並無不當。此部分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北監稽違字第00-000000號以異議人無照駕駛裁處罰鍰一萬二仟元云云,此為異議人堅決否認,辯稱:當天有帶行照、駕照等語,嗣經本院訊以證人甲○○,異議人是否確有攜帶駕照乙節,其亦答稱:當時因異議人酒醉駕車,應該有扣駕照,所以才在罰單上(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六五四六四三號)寫扣駕照等語,是異議人所稱並非無照駕駛乙節,應堪採信。是異議人聲請撤銷原處分,此部分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此部分不罰。至其餘部分異議人異議為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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