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O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在案,並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判決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前某日更犯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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