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並已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奉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