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伍公克(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里鄉○○○街○○號住處,被警查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八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強制戒治期滿釋放,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二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五公克(毛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審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依法沒收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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