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正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06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