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正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06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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