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訴字第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江玉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李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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