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 蘇興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楊德勝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楊順忠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倘係未成年人,請列載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被繼承人楊順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提出所屬管轄法院查詢回覆函。
三、請具狀改列正確之人為相對人(相對人 楊得勝 及繼承人之依楊順忠已歿,請以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