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3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仁宏選任辯護人蔣昕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仁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仁宏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客觀上存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6年5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年5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經本院審結,認被告犯殺人罪,事證明確,並以原判決量刑失輕,於107年4月24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有期徒刑13年,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