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22號上訴人 鄭家惠
李美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被上訴人 劉謝錦碧
謝武雄 謝秉湳 謝貴惠 (兼 謝正芬 之承受訴訟人、 謝月雲 、 謝東揚 謝萬順 (兼 謝春生 、 謝金虎 、 鄭銀壽 、 李長松 、李游芝美(即游 徐巧雲 、鄭銀壽、 謝友仁 、 謝忠奇 之 謝海山 (兼 謝永福 、 鄭銀和 、 謝芙蓉 、 鄭黄麗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信興 被上訴人 鄭國龍 (即 鄭進丁之承當 訴訟人)
謝坤樹 (兼 謝萬發 、 徐謝秋英 、謝芙蓉、 謝金福 之 王竹村 (兼 謝世華 、黄 陳嫊珍 、 謝金塗 、 謝竹村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上訴人 黄蘇玉理
黃俊華 黄俊霖 吳黃英 黄錦珠 黃錦雲 黃錦香 黄錦菊 謝忠憲 謝雪莉 謝秉蒼 即 謝士文 謝雅玲 謝翠芬 謝金柱 方杏月 謝孟儒 謝明擧 謝旺龍 謝百成 謝寶慧 謝憲德顏 謝素華 李德威 (兼 李岳叡 之承受訴訟人)李慧娟符 謝素好 謝素妃 謝定和 謝啟 謝孟哲 謝靜瑜 謝昭雯 謝凱峰 即 謝名冠 李永仁 楊順成 楊朱雲 陳楊 朱霞 謝坤霖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碧芬 被上訴人 蔡金磮
黃柏巽 謝政憲 呂文琳 (兼 李志堅 、 謝禮臨 之承當訴訟人)謝李(兼李志堅之承當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淑禎
呂嘉琪 被上訴人 黃謝秀美
葉 陳素琴 李明峰 謝 劉綉英 (即 謝榮一 之承受訴訟人、 謝采樺 、 謝佩 楊明 成(即 楊清溪 之承受訴訟人、楊 張素玉 、楊明 余振銓 (即 謝森山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美麗 被上訴人 謝柯梅 (即 謝昇之 承受訴訟人)
謝明憲 (即謝昇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蓉 (即謝昇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君 (即謝昇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書 (即謝昇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