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22號上訴人 鄭家惠
李美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被上訴人 劉謝錦碧
謝武雄 謝秉湳 謝貴惠 (兼 謝正芬 之承受訴訟人、 謝月雲謝東揚 謝萬順 (兼 謝春生謝金虎鄭銀壽李長松 、李游芝美(即游 徐巧雲 、鄭銀壽、 謝友仁謝忠奇謝海山 (兼 謝永福鄭銀和謝芙蓉鄭黄麗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信興 被上訴人 鄭國龍 (即 鄭進丁之承當 訴訟人)
謝坤樹 (兼 謝萬發徐謝秋英 、謝芙蓉、 謝金福王竹村 (兼 謝世華 、黄 陳嫊珍謝金塗謝竹村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上訴人 黄蘇玉理
黃俊華 黄俊霖 吳黃英 黄錦珠 黃錦雲 黃錦香 黄錦菊 謝忠憲 謝雪莉 謝秉蒼謝士文 謝雅玲 謝翠芬 謝金柱 方杏月 謝孟儒 謝明擧 謝旺龍 謝百成 謝寶慧 謝憲德顏 謝素華 李德威 (兼 李岳叡 之承受訴訟人)李慧娟符 謝素好 謝素妃 謝定和 謝啟 謝孟哲 謝靜瑜 謝昭雯 謝凱峰謝名冠 李永仁 楊順成 楊朱雲 陳楊 朱霞 謝坤霖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碧芬 被上訴人 蔡金磮
黃柏巽 謝政憲 呂文琳 (兼 李志堅謝禮臨 之承當訴訟人)謝李(兼李志堅之承當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淑禎
呂嘉琪 被上訴人 黃謝秀美
陳素琴 李明峰劉綉英 (即 謝榮一 之承受訴訟人、 謝采樺謝佩 楊明 成(即 楊清溪 之承受訴訟人、楊 張素玉 、楊明 余振銓 (即 謝森山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美麗 被上訴人 謝柯梅 (即 謝昇之 承受訴訟人)
謝明憲 (即謝昇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蓉 (即謝昇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君 (即謝昇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書 (即謝昇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凌昇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