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羽翔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羽翔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羽翔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7年2月1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被告之供述,及告訴人 林嘉正蔡淑玲 之指訴、證人 黃俊國 之證述,並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GOOGLE地圖列印資料、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車輛尋獲現場照片、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等證據,可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第18
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經通緝之紀錄,有卷內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次復係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是於衡量上情及繼續羈押所對被告造成之人身、工作、社會生活上之不利益後,為確保本案之審理及執行,維持羈押處分尚合乎比例原則。本院因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諭知自107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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