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68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被   告  汪欣儀
法定代理人  汪鼎盛
       張美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28日下午5時36分許,騎
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新北市○
○區○○○路○段往臺北方向外側車道行駛,行經該路段28
號前時,因疏未以二段式左轉並保持安全距離,即貿然左轉
而撞及同向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原告所承保為訴外人即被保險
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由訴外人 陳文卿 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B車),致B車受損,原
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7,64
0元(其中零件為2萬7,640元、烤漆為7,300元及工資為
2,700元),乃依據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6月12日(見本院卷第34至
36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B車行車執照、汽車保
險單、車損照片、警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
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汽車
險賠款同意書及理賠計算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警
局調閱系爭交通事故案卷(見本院卷第16至24頁)查核明確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B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
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
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
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
其修車費為3萬7,640元(其中零件2萬7,640元、烤漆7,
300、工資2,7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
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9年10月15日
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
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
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三百
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
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2年9月28日為止
,B車折舊年數為3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
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後,應以6,944元為(計算式詳
附表)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烤漆7,300元、工資2,700
元,合計為1萬6,944元(即6,944+7,300+2,700=16
,944)。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1萬6,944元及
自104年6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450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
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元)
第1年折舊值27,640×0.369=10,199
第1年折舊後價值27,640-10,199=17,441
第2年折舊值17,441×0.369=6,436
第2年折舊後價值17,441-6,436=11,005
第3年折舊值11,005×0.369=4,061
第3年折舊後價值11,005-4,061=6,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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