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晨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伍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下同)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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