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海商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上訴人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
CONTAINERLINELIMITED.)法定代理人 郭英敏 被上訴人臺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 律師複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12頁第22行及第23行之「上訴人」均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