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海商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原告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CON
TAINERRL.法定代理人WONGKONG.被告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 律師複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