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
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期間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音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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