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六六四號
原 告 甲○○○○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國城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債務人即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
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
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此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九月八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