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四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