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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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899號
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成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林進成之繼承人
」之姓名、住居所及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
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與各繼承人有無限定繼
承之資料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等事項,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檢附被告「林進成之繼承人」之姓名、住
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
具狀檢附被告「林進成之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該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與各繼承人有無限定繼承之資料陳報
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