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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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全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界
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