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61號
原   告  黃呈傑
被   告  彭丞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由被
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
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第21條、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桃園市○○區○○路○○○號,有個人戶籍
資料1紙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屏東縣屏東市,有
本院簡易庭公務電話記錄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
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書各1件附卷可考,是以本件管轄法院
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故本院無管轄
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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