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4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蘇純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偉倫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