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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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846號
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陳信翰 律師
被上訴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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