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84號
原 告 林慧萍
訴訟代理人 劉俊千
被 告 鄧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84號
原 告 林慧萍
訴訟代理人 劉俊千
被 告 鄧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