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84號
原   告  林慧萍
訴訟代理人  劉俊千
被   告  鄧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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