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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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308號
原   告 至鼎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伍佰捌拾玖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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