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814號
原 告 盧碧潭
被 告 彭忠山
訴訟代理人 彭加燈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814號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1月初時,委託被告辦理「祭祀
公業 盧祝英 」之土地之買賣過戶事宜(坐落桃園縣八德市
○○段○○○○○○○○○○號,管理人係原告)。然該土地於買
賣過戶期間,因原告給予被告適當之協助,故被告允諾願
給付新台幣(下同)40萬元之佣金予原告,並於100年7月
間,簽立同意書予原告,允諾上開土地於買賣過戶完成時
,即給付40萬元予聲請人。經查,上開土地於100年8月初
買賣過戶完成後,原告向被告索取40萬元之佣金,詎料被
告竟不願給付,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找我辦理土地,事先沒有講
多少錢,辦好時要求 參佰伍 拾萬,我也沒有辦法,我爸答
應後簽下去。我爸簽 參佰萬 給被告他們,我是幫被告跑腿
的,找佃農等,被告說會給我肆拾萬。」、「我簽那個五
十萬元的,要請被告拿正本出來。辦第一次是我爸爸簽的
,第二次因我父親過世,叫我簽。」、「被告叫我簽壹張
給被告說要做證據。「給盧碧潭」字是我寫的。」、「同
意書簽立的時間已經忘記,即被告幫我土地辦理過戶管理
人身分後,即今年寫的,幾月份不記得,在被告車上寫的
。」、「不是暗扣差額,是被告說要給我。」「被告幫我
辦管理人。我弟弟叫 盧碧龍 。不是要從我弟弟交易中拿肆
拾萬。」、「被告跟我拿三百五十萬,有支票,被告說他
會給我四十萬,所以我叫他用簽的,所以簽庭呈那兩張,
我也不懂法律他叫我簽我就簽。」、「有壹張我沒有簽,
好像是影印的。」等語。
二、被告則以下列事由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給的錢不是
我自己寫的,是原告寫的。」、「賣土地要多付點錢,叫我
簽,但原告要給誰沒有跟我說。」、「在地政事務所寫的,
約今年四月份寫的,在八德地政,拿空白的兩張來,要我簽
,原告要暗扣中間差額80萬。」、「我們各自可以拿肆拾萬
,但不是給我,是叫我保留名份,當初土地是原告名字。」
、「那是原告打字後拿給我的。原告也有寫給我。我沒有賣
土地,沒有那個事實,還沒有賣前簽的,是原告弟弟拿去賣
的。寫是傭金,但我們沒有買賣,拿來肆拾萬,原告弟弟賣
土地,不是我賣。當時是要叫我賣。請求鈞院依法判決。同
一個人,同一張紙,原告自己叫我加上去。」云云。
三、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同
意書影本1紙為證。被告雖不爭執同意書之真正,惟辯稱:
原告也開立同意書予伊,兩造共同暗扣80萬元平分云云,惟
為原告所否認,辯稱:係被告說要給伊40萬元,拿2份同意
書讓伊簽署,伊不懂法律,被告叫伊簽就簽等語(均見本院
10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經查:兩造所提出之同意
書,被告提出部分已扣案,同意書就打字部分,一模一樣,
顯係同一文件影印數份,原告提出之同意書有被告簽署:「
同意人:彭忠山Z000000000」,被告亦不爭執該簽署之真正
,僅就手寫「給盧碧潭」部分爭執真正,惟被告所提出同意
書2份,其中1份原告並未簽署同意人,另一份係由不同筆跡
書寫「同意人:」字樣,顯不能認定係原告簽署「同意人:
盧碧潭」,而由三份同意書均以打字記載「祭祀公業盧祝英
、管理者盧碧潭、八德市○○段○○○○○○○○○○號土地為答謝
慰勞辛苦,願付新台幣肆拾萬元整。」之內容,可以認定係
被告同意給付原告40萬元,被告之抗辯,不足採信,經本院
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