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周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秋芳 等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2,0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金額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花蓮市○○○路○○○號)提出抗告狀,如未不服,應遵期
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