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588號聲報人 李原益 即台灣帝技爺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報人係向本院聲報就任台灣帝技爺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該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2段99-10號2樓,有聲報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報人呈報就任清算人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報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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