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422號聲明人丙○○
樓乙○○上聲明人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號11樓之4)於民國98年6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明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明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