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丙○○
丁○○戊○○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被告甲○○住雲林縣○○鎮○○路16之4號
顏淑娟 即德耀企業社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55,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7,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