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原告啟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揚誠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揚誠電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六萬九千二百九十三元,應繳裁判費九千四百七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八千四百七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