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佾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是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固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定應執行刑須於受刑人所犯數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如已全部執行完畢,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已無須再行指揮執行,自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次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應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第79條之1第1、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最高法院103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2罪,並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執行有期徒刑7月,刑期執行期間為106年8月7日至106年12月16日(羈押折抵80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刑期執行期間為106年12月17日至107年6月16日;嗣受刑人又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9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刑期執行期間為107年6月17日至107年9月16日,下稱甲案);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刑期執行期間為107年9月17日至108年12月16日,下稱乙案);上開各案接續執行,於108年3月14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尚未期滿,受刑人即另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7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情有各案件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依前開說明,受刑人係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及甲案之徒刑均執行期滿後,方於接續執行乙案期間假釋,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自均已執行完畢。
(二)惟檢察官迨至109年6月24日,始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4日雄檢 榮崑 109執聲1205字第1090043760號函文上蓋印之本院收文章戳附卷可憑,斯時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既均已執行完畢,依前開說明,自無再定其應執行刑之實益及必要。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即聲請書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2罪)│││││├────────┼──────────┼──────────┤│││││犯罪日期│106/05/12│106/04/03││││106/05/19│├────────┼──────────┼──────────┤│││││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458號│第945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26號│106年度易字第4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10日│106年07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26號│106年度易字第426號││判決│││││├────┼──────────┼──────────┤││判決│106年08月07日│106年08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638號│第7639號(曾定應執行││││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