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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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晶懷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