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金鑽工業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黃美貴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大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7,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