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原告 張俊煥
張俊忠 張佩琦 張佩芬 張舒評 徐宇軒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張綢妹 原告 張雅舒
張湘琴 徐雅慧 徐雅萍 徐子宸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俊銨 原告 張筠青
張賢昌 張賢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張葉阿麵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共
5筆計新臺幣(下同)847萬7,694元,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62/6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34萬3,1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