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告 林玉美 被告 謝禎瑞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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