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0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歐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007號清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曾盈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50,048元,其中本金49,948元
自民國94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盈靜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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