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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