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陳逸駿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志洺 、 許萬源 、 許志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996,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