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陳逸駿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志洺許萬源許志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996,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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