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8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83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賴淑梅 等如向台北簡易庭陳報名冊
被   告  易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
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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