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202號
原   告  洪明偉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重福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本院100年度司
  促字第11935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
  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
  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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